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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5-09-30 17:4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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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环罚〔202561

  

当事人名称: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CEXD8P2A

地  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原石嘴山矿务局三矿(众信3号院)

20255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南侧围墙外新建储煤仓1座,检查时正在进行土建工程,建筑面积约3700㎡,新建的储煤仓底部及外部场地采用煤矸石进行铺垫,使用煤矸石铺垫的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铺垫面积约800㎡,高度约3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523日)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822日)1份,用于证明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厂区南围墙外新建储煤仓使用煤矸石铺垫区域土壤进行采样。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523日)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采用煤矸石铺垫的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情况及煤矸石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529日)1份,用于证明新建储煤仓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关系。《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623日)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煤矸石清理情况。                                          

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44号)(2025612日)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对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4.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用于证明20245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情况。采样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5822日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厂区南围墙外新建储煤仓使用煤矸石铺垫区域土壤进行采样。                                                  

5.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小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6.《关于石嘴山工业园区废渣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环批复〔2010123号)审批文件;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废处理合同》(煤矸石处置费每吨16元)及煤矸石拉运磅单(共清理煤矸石600.02吨),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煤矸石清运至固废填埋场,处置费用及处置吨位。

7.《关于宁夏鸿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石嘴山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石审管批字〔202580号)审批文件;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鸿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固废综合利用合同及拉运磅单(共拉运2560.42吨),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煤矸石拉运至宁夏鸿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利用。

8.《检验报告》(持环检(委)字〔2025〕第0829号)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厂区南围墙外新建储煤仓使用煤矸石铺垫区域土壤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1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筛选值第二类用地标准限值。

9.《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王彦龙、秦磊的采样资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刘武岗、杨函憬、乔宇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2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5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厂区铺垫的煤矸石来源为本厂内及众元煤焦化大烟囱下的无主渣堆,无违法所得。你公司拉运至固废填埋场处置煤矸石600.02吨,处置费为16/吨;2560.42吨拉运至宁夏鸿宇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处置费共计玖仟陆佰元叁角贰分(¥9600.32元),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该公司涉及固体废物共计3160.44吨,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宁环规发〔20253号)四、固体、电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特别严重涉及固体废物500吨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所需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所需处置费用(十万元)2.6倍的罚款,共计处罚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陈  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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