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48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学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221395057449H
地 址:平罗县红崖子乡红陶公路东侧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养殖奶牛1014头,但未按照《关于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3000头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平审管批字〔2021〕242号)要求建设处理能力150m³/d的污水处理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7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时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3.现场照片4份,执法视频1份用于证明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总经理陆子涛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关于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3000头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平审管批字〔2021〕242号)要求建设处理能力150m³/d的污水处理站。
4.《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3000头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关于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3000头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平审管批字〔2021〕242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手续情况及建设内容。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用于证明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的排污资格。
6.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奶款销售明细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连续经营状态。
7.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奶牛统计系统截图1份,用于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养殖规模。
8.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学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陆子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祥元农林牧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58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第五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 第一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程度: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1500只以上羊、30000羽以上鸡(鸭)或5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罚裁量标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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