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46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保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5XKDR23
地 址:平罗县山水大道北侧301省道南侧B1-5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调取你公司2024年《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份,其中宁B75638、宁AM9501、宁B97925、宁A4215L、宁B35053、宁AJ5008、宁B69583、宁B93134、冀FN5922、宁B62163以上10辆车在OBD检测过程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编码均为30313237;宁B58665、宁AN2563、宁AD8015、宁AG3301、豫A9523W、宁B79077、宁B89237、宁AN2993、宁B63960、宁B62326以上10辆车OBD读取的车辆VIN码与报告中车辆VIN码不一致,均为LZ0B9JD30J1011530。上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第5条功能要求,第5.3项监管软件-5.3.3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编号中-5.3.3.1和5.3.3.2”要求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5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4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27号)用于证明对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5年4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询问情况。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份,用于证明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以上20辆车车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单,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7、《检测收费标准》用于证明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以上20辆车进行检测时收取违法所得共计2180元。
8、《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用于证明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针对违法行为整改的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证明单璟、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10、2025年6月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
11、OBD原始记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以上20辆车进行检测时车辆存在故障码以及排放系统非正常工作情况。
1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用于证明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宁B93134、宁B75638、宁B58665、宁B69583四辆车召回重新上线进行检测的情况。
13、光盘2张,用于证明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以上20辆车进行检测过程中的情况及召回4辆车后重新上线检测的情况。
14、2025年7月2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祺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补充调查询问违法事实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43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你公司于6月13日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部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其中四辆车召回重新上线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虽然已召回4辆车进行复检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但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仍涉及10辆车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2项,“违法情节严重,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或者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自由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贰仟壹佰捌拾元整(¥:2180.00元);2.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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