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45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小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EB1242
地 址:平罗县红崖子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精细大道北200米处
我局于2025年4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将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箱内沉淀污泥使用潜水泵通过消防水管排放至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站西南侧约20米处未经任何防渗处理的空地内,并利用铲车对部分倾倒污泥采用黄土进行覆盖,少量倾倒污泥外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使用钢卷尺对你公司倾倒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箱内沉淀污泥场地进行测量,倾倒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箱内沉淀污泥场地西北宽5米,西南侧长9.1米,东南宽10米,东北侧长9.9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4月4日,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5年4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环责改〔2025〕25号),用于证明对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4、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付小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4日李佩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4日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用于证明2025年4月4日执法人员对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的现场执法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证明张策、郝剑、单璟、杨子勇的行政执法资格。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份、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1份,用于证明排放污泥属性。
8、2025年4月17日签订的宁夏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协议1份,用于证明检测资质,2025年4月25日宁夏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AJWN2025006)检测报告1份,用于证明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排放污泥的属性。
9、2025年4月15日 污泥取样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污泥取样受到监督。
10、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清理后污泥过磅结算单1份,用于证明倾倒污泥重量。
11、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后督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42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由于你公司能够积极主动按照下达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25号)要求及时对倾倒后污泥进行清理处置,由于你公司委托宁夏安普检测有限公司对倾倒污泥属性进行检测,委托费用为10000元,并将清理后污泥送至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兰炭项目配煤使用,无其他处置支出费用,所需处置费用按十万元计,你公司共清理污泥0.1吨。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四、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一般“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5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处以所需处置费用(十万元)1.1倍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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