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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5-08-12 14:57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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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44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BUXGPW99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等3户(华泰东路13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利用2号储煤仓前裸露空地进行煤泥露天晾晒,该空地露天堆存有已晾晒煤泥约5000-6000吨,未采取任何封闭、密闭有效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5月27日,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5年6月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40号)用于证明对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刘慧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用于证明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现场执法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证明单璟、杨子勇的行政执法资格。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编号:(2010)77号)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用于证明生产资质。

8、2025年5月19日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宁夏瑞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场勘查平面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49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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