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不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齐国伟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412727********2036
地址:宁夏平罗县34号地69号楼*单元***室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位于平罗县西大滩齐国灵煤场内齐国伟煤泥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经调查:
2025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齐国伟煤泥经营场所内露天堆存煤泥长28m、宽15m、高 0.6m,约300吨。现场检查时挖掘机正在作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场地地面积尘严重,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齐国伟煤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2月14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1号)用于证明对齐国伟的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3、2025年3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齐国伟的违法情形以及询问情况。
4、齐国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齐国灵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齐国伟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5年1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齐国伟煤泥经营场所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6、2025年2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齐国伟违法行为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徐玲、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之规定。
我局于4月10日对你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本人于2025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已在2月16日前完成了清理并覆土,希望我局酌情考虑及时整改,态度积极的情况下,能免予处罚。经执法人员核实,案涉行为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整改正后,你积极配合及时主动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宁环规发2022〕5号)中“违反物料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整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环保守法意识;
2.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露天堆放煤炭、煤泥等易扬尘物料,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若继续经营,须按照环保要求规范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3.如再次发现因你个人造成环境污染,我局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理,并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签署《遵纪守法承诺书》。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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