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33号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贵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317761588Q
地址:平罗县翰林南大街中石化加油站北侧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公司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的车辆,宁A7GU50、蒙CTR777、宁A3BD02、蒙MAB311、宁AF14321、宁BW0221、宁AD255Z的车辆检测过程数据显示,以上车辆排放检测时车辆机油温度均未达到80℃,但你公司均出具在用车检测(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2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时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3.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明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4.2025年2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对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5.该公司检测的A7GU50、蒙CTR777、宁A3BD02、蒙MAB311、宁AF14321、宁BW0221、宁AD255Z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各1份,用于证明以上车辆排放检测时车辆机油温度均未达到80℃,但该公司均出具在用车检测(验)合格报告。
6.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贾贵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7.《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费价格表》1份,用于证明7GU50、蒙CTR777、宁A3BD02、蒙MAB311、宁AF14321、宁BW0221、宁AD255Z车辆检测费用。
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3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第二类 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56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1505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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