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士平)
石环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曹士平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230230********053X
地址:宁夏平罗县前进农场平房96号
我局于2025年1月18日对你位于平罗县西大滩原金旗煤业的煤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曹士平煤泥经营场所内露天堆存煤泥,东侧堆存煤泥长20m、宽15m、高0.4m,约150吨;西侧堆存煤泥长35m、宽20m、高0.6m,约5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检查时2台装载机未开展作业,场地地面积尘严重,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曹士平煤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2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曹士平的违法情形以及询问情况。
3、2025年2月14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1号)用于证明对曹士平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2025年2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曹士平违法行为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
5、曹士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曹士平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6、2025年1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曹士平煤泥经营场所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徐玲、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22号)告知了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同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曹士平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开票电话: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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