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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时间:2025-02-20 16:2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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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14

当事人名称: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启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30947U

地址:石嘴山火车站东、平石公路西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10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石嘴山市移动源污染防治专项监督帮扶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反馈你公司存在问题:1、宁A2171Z 车辆检测报告是否已经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功能,如“ARS、ESP、EPC 等”项,勾选“是”,但实际采用非工况法且过程数据转速恒定为0;2、甘 M19048 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理由为“超长超重”,而车辆自重 9500kg,检测线单轴承重 13t,不符合标准规定。

2024年11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单璟、刘庆安针对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1)现场调取2024年9月6日你公司对宁A2171Z 车辆双怠速检测视频监控与车辆检测报告进行对比,车辆检测报告是否已经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功能,如“ARS、ESP、EPC 等”项,勾选“是”,但实际采用非工况法且过程数据转速恒定为0;(2)调阅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记录,甘 M19048 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理由为“超长超重”,而车辆自重 9500kg,检测线单轴承重 13t,不符合标准规定,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单璟、刘庆安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并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并对你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8号),要求你公司于12月16日前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8日、11月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2、2024年12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经理何涛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2月1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8号)用于证明对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询问情况。

6、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间检测设备自检记录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自检时间及自检结果。

7、《车辆检测报告单》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宁A2171Z、甘 M19048检测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单检测结果为合格,存在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事实。

8、中检(宁夏)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校准证书》(证书编号:ZY241100147号)校准日期:2024年11月5日,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线单轴承重 13t。

9、《检测收费标准》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宁A2171Z、甘 M19048检测车辆违法所得共计170元。

10、2024年1月至11月《车辆检测报告单》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过程中调取的检测报告中宁A2171Z、甘 M19048检测报告存在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事实。

11、《整改报告》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于12月8日已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于2024年12月13日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2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一般,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170元;  

2.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50000元;

共计罚款壹拾伍万零壹佰柒拾元整(¥:1501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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