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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31 18:4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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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23

当事人名称: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增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545510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办事处煤炭中路62-1号

我局于2024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普煅炉正在生产,平均炉温在1000℃左右,2#普煅炉正在温炉,平均炉温在700℃左右,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2#普煅炉在温炉过程中有烟气从炉体顶部观火口逸散至车间内,有部分烟气从厂房侧边的窗户逸散至外环境,你公司车间大门未关闭,从车间南大门外可见烟气从窗户逸散至外环境。未采取有效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0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1014日现场检查照片,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询问情况。

3、2024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记录视频光盘2张,用于证明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4年10月23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45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监测报告用于证明环评、验收的规范要求。

7、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谢增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潘明利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大环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20241122日,你单位申请听证,我局受理并告知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但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撤销听证申请书,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因为案件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查处,没有对应自由裁量标准,故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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