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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时间:2024-11-08 17:0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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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15

当事人名称/姓名: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40221774913911N

地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8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彦军(执法证号:30535315021、景全成(执法证号:30535315017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2023年度碳核查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宁环函2024547号)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2023年输煤车间一期、二期煤量(皮带秤)原始统计值班记录核算的入炉煤消耗量为共计3493849.8吨,公司在2023年1-12月份月度信息化存证中填报的一期、二期入炉煤消耗量为2733044.94吨,相比2023年输煤车间一期、二期煤量(皮带秤)原始统计值班记录核算的入炉煤消耗量存在760804.86吨差异。公司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报的月度信息化存证中填报的入炉煤收到基水分一期1#-3#机组2023年1月为12.7%,2月为12.3%,3月为10.3%;二期4#-13#机组2023年1月13.2%,2月为14.4%,3月为14.3%;现场检查时提供2023年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一期、二期煤质分析原始记录,一期1#-3#机组2023年1月入炉煤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为25.8%,2月入炉煤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为26.1%,3月入炉煤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为25.3%,4月因停产无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二期4#-13#机组2023年1月入炉煤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为25.5%,2月入炉煤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25.7%,3月入炉煤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23.9%,4月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24.1%;通过2023年该公司一期、二期煤质分析原始记录中核算出的2023年1-3月入炉煤全水加权平均值数据与公司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报的月度信息化存证中填报的入炉煤收到基水分存在差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日)、《关于移交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2023年度碳核查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宁环函2024547号)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入煤炉消耗量填报不实,1-3月份入炉煤全水质异常的违法行为。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1日)用于证明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3年燃煤消耗量汇总表2份(数据来源于皮带秤、给煤机)、2023年电煤购入量及消耗量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入炉煤消耗量。

4.二期原上报化验数据各1份,一二期经核查化验数据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1-3月份入炉煤全水值。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陪同现场检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用于证明公司基本信息。

6.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2023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用于证明入煤炉消耗量填报不实

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102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4〕15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依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十四类碳排放交易类第一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程度:拒不改正或2年内再犯的;处罚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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