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5087X2
地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沙路8号
2024年7月2日,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内容,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南侧建设1套MBR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锅炉废水、生活污水和酸洗工段产生的废水,并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COD、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直接采用PPR材质管道连通至MBR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端采集水样。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平罗县德源循环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调阅你公司《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2500吨/年活性炭项目》环评批复,要求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要符合排污口设置相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水量计量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和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森诺特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在线监测设施验收资料,也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上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无验收资料,也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上传监测数据。
3、2024年7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15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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