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5087X2
地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沙路8号
2024年7月2日,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内容,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你公司厂区南侧建设1套MBR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锅炉废水、生活污水和酸洗工段产生的废水,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平罗县德渊循环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前段建设1座地埋式污水收集罐,收集罐内安装1台潜污泵,潜污泵出口用透明塑料软管(南北方向)连接至不透明塑料管道(东西水平方向,下方位),管道T型连接处东侧有1个塑料阀门(手柄与透明塑料管道呈90度垂直状态),该阀门通过1段长约50mm直管(东西水平方向)与MBR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管道(竖直方向)呈90度T型连接,最终连接至园区集污管网;管道T型连接处西侧有个与不透明塑料管道(东西水平方向)呈90度竖向垂直的弯头,弯头另一端连接1段长约100mm竖直管段,与竖直管段相连的为90度垂直的东西水平方向弯头,该弯头东侧为1个塑料阀门(手柄与东西水平方向管道平行),该阀门通过东西水平方向管道(上方位)连接至MBR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管道。此时启动潜污泵,污水进入MBR污水处理设施,潜水泵断电后将下方位东西水平方向管道阀门手柄扳至与管道平行方向,将上方位东西方向管道阀门手柄扳至垂直方向,此时启动潜污泵,污水不进入MBR污水处理设施,直接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管道最终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违法行为二:你公司水处理车间东侧安装1座容积110m³长方体水箱,用于储存反渗透膜产生的高盐废水。现场检查时,水箱南侧离地约1.2米处安装1截管径50mm管口朝下的管道(管道呈“╗”形),管道水平段设有1个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手柄与管道呈90度垂直状态(东西方向);管口连接消防软管,消防软管不规则盘绕在管口下方地面上。高盐废水箱体东南侧约10米处有1座废弃的取水井房,房间地面上不规则堆放1截消防软管,地面上可见1长方形钢板,中心位置留有孔洞,孔直径约60mm。经调查,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你公司将约100立方米的高盐废水排至废弃的水井内。
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公司废弃深井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ZF24055,2024年7月27日送达你公司),监测数据显示总硬度489mg/L,氯化物695mg/L,溶解性总固体2290mg/L,碘化物63.2μg/L,钠665mg/L。
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公司高盐废水箱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ZF24083-B,2024年8月30日送达你公司),监测数据显示溶解性总固体2350mg/L,钠462mg/L。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中“Ⅴ类标准”,总硬度>650mg/L,氯化物>350mg/L,溶解性总固体>2000mg/L,钠>4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将多余的高盐废水排至废弃的水井内,利用管道和潜污泵将污水直接进入MBR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管道最终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
3、2024年7月2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13号、14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由于你公司上述两种违法情形及适用法律条款一致,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并案查处。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一、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3倍以内或因主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自由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情节,认定为“严重”情节。
鉴于《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只明确了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自由裁量标准,未对登记管理进行具体裁量,为确保过罚得当,依据《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适用行政处罚白由裁量权标准有关意见的函》(宁环函〔2023〕1090号),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的情形时,参照以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进行处罚:认定为“一般”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认定为“较重”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认定为“严重”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认定为“特别严重”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