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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4-10-28 18:1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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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07

当事人名称: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NG768N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乡宁夏精细化工基地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转办内容,石嘴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粉煤灰填埋区正在进行覆土、洒水作业,调阅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一般工业固体废弃处置场项目2022年6月台账,你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开始收纳处置国能平罗发电有限公司产生的粉煤灰进行填埋,调阅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发现,《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一般工业固体废弃处置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6月由宁夏鸿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2022年7月19日取得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复,批复文号:宁平工管环复〔2022〕12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6月6日)1份,用于证明当时现场检查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4〕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

4.环评报告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及环评批复情况;

5.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收储量统计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开工建设时间;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项目开展资产评估并出具的《宁夏德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其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截至2022年7月18日投产使用资产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用于证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一般工业固体废弃处置场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03.23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816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40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2024年8月19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石环听通〔2024〕14号),并于2024年8月26日送达。

我局于9月4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公司辩称:一是金隆固废填埋场粉煤灰贮存区满容,国能平罗发电有限公司无法处置粉煤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此类状况,经上级部门与国能平罗发电有限公司协商,恳请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试运行,缓解园区一般固废处置压力,保障园区生态环境平稳发展。二是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批复于2022年1月报送至相关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6月16日在网上进行公示,先行投入使用后,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已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三是案涉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的环境管理要求,选址合理,平面布局合理。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主要服务对象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粉煤灰,解决了粉煤灰贮存的问题,有利于一般工业固废处置,促进宁夏平罗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四是公司运营成本高,处于亏损状态,企业经营困难,希望酌情减轻对其的处罚。

2024年9月25日我局召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对你公司上述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经讨论认为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具有法定的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条,违法情节严重“已投入生产使用,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宁夏德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3.5%的罚款,共计叁拾伍万壹仟壹佰叁拾圆伍角(¥:351130.5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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