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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时间:2024-09-29 10:2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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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19

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思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36628R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5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一污(中)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排污许可证2022年10月29日到期至调查结束(2024年6月13日)未延续申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52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530日、2024年6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现场执法情况;

3.2024612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4年5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排污许可证2022年10月29日到期至今未延续申领

4.2024年6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29号用于证明对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5.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一污(中)水处理厂2024年1-5月水质在线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用于证明你公司总排口水质结果评定合格,不超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6.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未申领);

7.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杨思贤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第一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马小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1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申请听证,经听证决定继续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16号)的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情节一般,排放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情节一般,排放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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