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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4-09-09 16:1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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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25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35975204L

地址:宁夏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太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立平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高空瞭望转办“滨河物流园西侧空地存在露天倾倒固废”,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转办地点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代物流园仓储项目)院内场地,检查时院内西南侧露天堆存有粉煤灰、硅锰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堆放地面未硬化,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202451日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20号),2024年7月1日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转运处置磅单,共计处置316.52吨,处置协议显示处置费用19.98元/吨,总处置费用为6324.07元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20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25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废物数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截至2024年7月1日你公司处置物流园院内西南侧工业固体废物316.52吨,处置费用19.98元/吨,合计6324.07元,不足10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处置费用的2.3倍罚款,共计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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