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22号
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2BHQ8M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晓东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7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下发涉嫌环境违法线索交办单(编号:JBD202404070113)反映“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总排口出现疑似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一期总排口,2024年1月9日22:00:00-2024年1月11日13:00:00期间,总磷浓度持续为0值,其他参数无明显异常”。2024年4月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针对交办单反映问题进行核查,调阅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一期排口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自2024年1月8日00时至2024年1月12日23时),数据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厂一期排口总磷浓度自2024年1月9日20时至2024年1月11日13时数值为0mg/L,其余时段数据均正常传输。该公司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显示,在线监测设备抗坏血酸试剂管路漏气,导致设备运行故障,造成在线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2024年1月11日进行运维,恢复正常。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期间,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16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22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未及时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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