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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东方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时间:2024-07-17 09:4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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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14

宁夏东方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4B9U02

地址:平罗县城关镇山水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磊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全线停产状态,厂区北侧院墙外靠近平罗县德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水沟处存在1个直径约60cm混凝土排水管,排水管内无排水迹象。现场沿排水管道进行挖掘(共计挖掘两处),该管道一直通向你公司院内北侧料场,管道与你公司料场围墙边雨水收集导流槽设置的观察井联通,管道排放口为你公司雨水排放口,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我局于2024327日对宁夏东方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10号)。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10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14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尚未排放水污染物或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罚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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