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5号
宁夏正元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M1PK02
地址: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现代奶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区(红瑞新村东侧,原草蓄一体化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福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平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养殖,但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1座规模为300m3/d污水处理站(目前土建、池子已建设完成,设备未安装)。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81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5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因2023年12月8日实施的《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第五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条违法程度中规定:“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1500只以上羊、30000羽以上鸡(鸭)或5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经调查,你公司奶牛养殖基地投入养殖以来产生的养殖废水储存至该奶牛场建设的约25000立方米的氧化塘中,氧化塘底部及四周已用土工膜做防渗处理,且未发现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4月3日,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案审会讨论,你公司违法行为不适用2023年12月8日实施的《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第五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条的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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