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40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万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7508115234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PE生产线、PP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年处理6万吨废旧塑料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生产车间东北侧围墙边露天贮存部分经叠螺机脱水的污泥,贮存地面均已硬化,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5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2024年4月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惠环责改〔2024〕37号),用于证明对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4、现场照片2份,用于证明2024年4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北侧围墙边露天贮存部分经叠螺机脱水的污泥,贮存地面均已硬化,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5、2024年5月8日过磅结算单1张,用于证明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净重共计0.94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4〕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已采取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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