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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17 08:5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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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39

当事人名称: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华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BWXQMD3A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110国道花园路段富海物流1号楼105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外东北角堆存砂石原料约80万吨,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厂区内东北角露天堆存碎石约3000吨,部分采用防尘网苫盖,部分未采取苫盖措施;厂区东侧2号车间外露天堆存毛砂约5000吨,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5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的碎石毛砂未进行苫盖

3、2024年4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惠环责改〔2024〕36号),用于证明对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4、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4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对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4〕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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