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4〕06号
宁夏富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26UE8D
地址:宁夏平罗工工业园区红崖子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家富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景全成(30535315017)、杨子勇(3535315027)对宁夏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有4桶在线监测废液,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记录共计产生486.1公斤在线监测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类别中900-047-49的废物,未在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平台上进行申报,经现场检测,4桶在线监测废液均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4月24日)1份、现场检查亮证照片1张,用于证明当时现场检查情况;《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7日)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危废入库台账复印件1份、2023年12月宁夏富源有限公司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平台月报截图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4〕0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违法情形一般“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已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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