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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富源化工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10 17:42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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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05

宁夏富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26UE8D   

地址:宁夏平罗工工业园区红崖子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家富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景全成(30535315017)、杨子勇(3535315027对宁夏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19年3月由内蒙古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宁夏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甲硫醇钠、10000吨香料中间体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5月27日由原平罗县环境保护局进行批复《关于宁夏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甲硫醇钠、10000吨香料中间体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平环复20187号你公司年产10000吨香料中间体项目实际建设年产3000吨对羟基苯甲醛生产线,于2021年3月建成并开始生产,于2022年8月27日邀请专家对年产3000吨对羟基苯甲醛生产线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3年1月建成年产60000吨甲硫醇钠项目并开始生产,至今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4月24日)1份、现场检查亮证照片1张,用于证明当时现场检查情况;《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7日)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环评报告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和验收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4〕05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条,违法情形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对你公司责任人段家富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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