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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晶亿达玻璃经销部)
时间:2024-07-04 14:5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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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7号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晶亿达玻璃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2MACCYE580Y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汝路中石化加油站西南侧空置场地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经营场地内露天贮存约400吨破碎玻璃料,部分使用防尘网进行苫盖,部分未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4月12日,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晶亿达玻璃经销部的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2024422日,用于证明2024年4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晶亿达玻璃经销部露天贮存约400吨破碎玻璃料,部分使用防尘网进行苫盖,部分未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调查报告2024422日,用于说明调查情况、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晶亿达玻璃经销部露天贮存破碎玻璃料未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执法情况)、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20号,用于证明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晶亿达玻璃经销部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晶亿达玻璃经销部营业执照1份、郭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晶亿达玻璃经销部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12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违法情节一般,初犯且2024年4月19日检查时已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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