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17号
石嘴山市银恒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5072489N
地址: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迎春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银恒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与榆林正鼎泓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于化平负责拉运危险废物(煤焦油)并支付费用,于化平自2024年1月至3月共拉运煤焦油4次,总计约40吨;现场调阅于化平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迎春的网上电子回单,于化平分别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25日向曹迎春黄河农村商业银行(1015398400306)年转账2笔,共计36470元,石嘴山市银恒工贸有限公司未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4〕39号)、石嘴山市银恒工贸有限公司与榆林正鼎泓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于化平向石嘴山市银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迎春的网上电子回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4〕17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3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万陆仟肆佰柒拾元(¥:3647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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