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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大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4-05-28 14:5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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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6

宁夏大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MB7XX1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湖家园33号住宅楼2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李瑞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工程项目:大武口区贺兰山东麓生态廊道建设项目(一期)四标段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5辆钩机正在动土作业,未配备洒水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317日,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大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202448日,用于证明2024年3月17日现场检查时宁夏大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武口区贺兰山东麓生态廊道建设项目(一期)四标段,现场有5辆钩机正在动土作业,未配备洒水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调查报告(202448日,用于说明调查情况、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3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宁夏大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情况)、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15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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