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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汝豪)
时间:2024-05-27 11:29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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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8

龙汝豪:

身份证号码:440923XXXXXXXX2193

         址: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松山众山园村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龙汝豪经营场地内堆存场地内安装1套破碎清洗设备,包括1台破碎机和1台清洗机,配套建设1座地埋式废水收集池,未取得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329日,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龙汝豪塑料加工点的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202449日,用于证明2024年3月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龙汝豪经营场地内堆存场地内安装1套破碎清洗设备,包括1台破碎机和1台清洗机,配套建设1座地埋式废水收集池,未取得环评手续、调查报告(202449日,用于说明调查情况、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现场照片(2024年3月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龙汝豪塑料加工点现场执法情况)、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12号,用于证明对龙汝豪塑料加工点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龙汝豪与许飞机械设备的微信转账记录用于证明龙汝豪经营场地内堆存场地内安装1套破碎清洗设备,包括1台破碎机和1台清洗机,配套建设1座地埋式废水收集池的总投资额)、现场负责人龙汝豪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告知了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8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严重,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项目总投资额10900元3.5%的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壹元伍角(¥:381.5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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