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12号
宁夏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5X57535
地址:惠农区石嘴山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X9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师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25万吨生物有机复合肥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自2020年建成投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129号)、生产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告〔2024〕12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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