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1号
宁夏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5X57535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X9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师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生物有机复合肥项目正常生产,配套使用的1台25蒸吨燃煤锅炉正常使用,配套低氮燃烧器+炉内喷钙脱硫+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现场查调阅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氮氧化物超标排放25天。平均日均排放值为318.9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200毫克/立方米;超标0.59倍。11月1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427.51毫克/立方米,超标1.14倍;11月2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57.05毫克/立方米,超标0.97倍;11月3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36.87毫克/立方米,超标0.68倍;11月4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50.07毫克/立方米,超标0.75倍;11月7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79.49毫克/立方米,超标0.9倍;11月8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77.35毫克/立方米,超标0.89倍;11月9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42.92毫克/立方米,超标0.71倍;11月10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38.58毫克/立方米,超标0.69倍;11月11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62.13毫克/立方米,超标0.81倍;11月12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67.69毫克/立方米,超标0.84倍;11月13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69.9毫克/立方米,超标0.35倍;11月14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30.15毫克/立方米,超标0.65倍;11月15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03.39毫克/立方米,超标0.02倍;11月17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25.5毫克/立方米,超标0.63倍;11月18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20.55毫克/立方米,超标0.6倍;11月19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98.4毫克/立方米,超标0.49倍;11月20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84.38毫克/立方米,超标0.42倍;11月21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40.94毫克/立方米,超标0.2倍;11月22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22.98毫克/立方米,超标0.11倍;11月24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77.95毫克/立方米,超标0.39倍;11月25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51.1毫克/立方米,超标0.26倍;11月26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284.32毫克/立方米,超标0.42倍;11月27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00.11毫克/立方米,超标0.50倍;11月28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36.14毫克/立方米,超标0.68倍;11月30日0时-24时氮氧化物均值为387.17毫克/立方米,超标0.94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3〕130号)、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原始记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告〔2024〕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属于简化管理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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