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2号
宁夏永兴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054641225C
地址:惠农区燕子墩乡上宝闸2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民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处理后的污水拉运至厂区东北方向1千米(坐标为:北纬39°3′23″ 东经106°32′43″)处耕地进行还田灌溉,我局委托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水暂存池的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监测报告(WS23131-B);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还田点位废水悬浮物标准限值为100mg/L,分析结果为1628mg/L,超标15倍,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制为200mg/L,分析结果为8.07×10³mg/L,超标39倍;处理后污水暂存池点位废水悬浮物标准限值为100mg/L,分析结果为1036mg/L,超标9.4倍,全盐量标准限制为2000mg/L,分析结果为5180mg/L,超标1.6倍,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制为200mg/L,分析结果为3.35×10³mg/L,超标16倍。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8日)、现场照片(2023年12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3〕13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4〕2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1500只以上羊、30000羽以上鸡(鸭)或5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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