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3〕04号
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5X3G39F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山水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清华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闫鹏(3535315076)、景全成(30535315017)对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2023年11月13日由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批复,批复文号:(宁平工管环复﹝2023﹞22号),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正在生产,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生产废水前端处理工艺“三效蒸发+脱氨+ph调节+水解酸化”,生活污水及冷却循环塔浓水前端处理工艺“机械格栅+絮凝沉淀”及“缺氧+好氧+臭氧催化氧化+消毒”污水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3﹞1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字〔2023〕04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条,违法情节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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