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1 14:4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环罚〔202355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962256217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世峰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2日10时许,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65孔5.5米捣固干熄焦炉正在生产,在装煤过程中炉门未及时关闭导致部分烟气从炉门无组织向外逸散。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92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3〕97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3〕55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未及时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