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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金海德亿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8 09:56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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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64

宁夏金海德亿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6943204543

地址:宁夏金海德亿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平罗县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浩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10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西南处连接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口雨水阀门井,井内有DN400蝶阀,阀门处于CLOSE(关闭)状态,造成初期雨水不能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初期雨水从厂区东北角雨水排放口排出,水流痕迹自南朝北呈自流现象,流至厂区东北角墙外自然空地,自流长度为15米,宽3米;地面颜色呈黑褐色;水体末端流至一处自然低洼地带,面积约3平方米,积水水体颜色呈黑色现象。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10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字〔2023〕64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或者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它轻微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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