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3〕57 号
平罗县金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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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平罗县太沙园区滨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毋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坐标:东经106°27′7″、北纬38°55′36″)你公司年产120万吨矿渣微粉项目正在生产,生产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环评批复、测量技术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57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1〕7号)“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或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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