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5 17:47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环罚〔202362

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18BN0Q

地址: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平罗县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祥珍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3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废水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无法采集到标液现象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10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字〔2023〕59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