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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0 18:1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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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61

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2NXT78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乡三颗柳村东侧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自强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有机肥生产车间南侧空地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露天贮存废矿物油100kg、废矿物油桶280kg,未采取防渗漏、防腐蚀、防流失等措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92号)、废矿物油及废油桶现场称重榜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61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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