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3〕30号
宁夏亚太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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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夏平罗县红崖子乡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宁夏新加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季兵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向水吸收塔的循环水池内加稀硫酸(18%)作业时,造成循环水池内泡沫和循环水(副产品20%硫酸铵)溢流泄露,循环水池未设置围堰,循环水溢流至循环水池西侧及南侧空地,溢流泡沫液呈蓝色,现场挥发强烈刺激性气味。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5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30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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