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字〔2023〕20号
石嘴山市便家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58537105XB
地址:惠农区马家湾镇迎宾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龙龙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8月29日,平罗县公安局红崖子派出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宁B96461的黄色HLW5251GQW6Z型清洗吸污车,正在向平罗县中国石油精细化加油站西500米处1号水库旁边西侧路边空地(坐标东经:106.902508,纬度:39.075550)倾倒废水,经调查询问,该车辆属于石嘴山市便家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2〕117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字〔2022〕69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提到的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继续依法履行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石平环罚听告字〔2022〕69号)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它轻微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2、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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