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字〔2023〕19号
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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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精细化工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冬兵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氯乙酸乙酯生产车间北侧成品罐区露天将成品混料罐内的氯乙酸乙酯利用软管排放至吨桶内,然后再利用软管将吨桶内的氯乙酸乙酯排放至成品桶内,装料过程中吨桶口和成品桶口敞开,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逸散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2〕150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字〔2022〕95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提到的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继续依法履行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石平环罚听告字〔2022〕95号)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能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2、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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