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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0 18:2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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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环罚〔202349

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BWXQMD3A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110国道花园路段富海物流1号楼1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华成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正华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号生产车间东侧围墙外存在5个不同大小的砂坑,均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5个砂坑内分别排放有砂石洗选废水,其中3个砂坑内分别埋有一根直径约为30厘米黑色塑料管,塑料管均连接至该公司洗沙废水沉淀池内的增压抽水泵。

以上事实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2383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391号)、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92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字〔202349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它轻微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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