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环罚〔2023〕19号
石嘴山市瑞宁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131943
地址:石嘴山经济开发区(大武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洪涛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瑞宁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名工人正在对皮带机支架和H型支架进行喷漆作业,作业地点位于伸缩式喷漆房外,作业区域地面附着有大量油漆渣,喷漆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伸缩式喷漆房内存放有已经完成喷漆作业的H型支架,伸缩式喷漆房未展开,门口配备的门帘未关闭,未采取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7.2)、调查询问笔录(2023.7.11)、调查报告(2023.7.11)、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34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3〕19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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