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3〕48号
宁夏德昊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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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革瑞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期年产3000吨邻氨基苯酚年产1000吨邻硝基苯酚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盐水通过MVR蒸馏后产生的废盐(废盐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约6000吨露天堆存,未配套建设规范的废盐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8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3〕48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已采取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丹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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