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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2 11:1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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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环罚〔202334

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508037935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龙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宁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5MW发电项目软化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循环利用,而将15MW发电项目软化水临时排放至原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废弃水池内。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5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235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57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字〔2023〕34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石料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丹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7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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