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字〔2023〕03号
宁夏炭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08352671X4
地址:大武口区隆湖四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德时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炭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造粒车间共建设3条造粒生产线,2条造粒生产线停产,1条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公司厂区外西南侧约20米处空地露天堆存9个机油桶,其中2个为未拆封机油桶,6个装有废机油,1个空桶,堆存点未采取三防措施,部分废机油渗漏至裸露土地;在厂区外西南侧约30米处空地露天倾倒焚烧炉废渣、废弃除尘布袋、废弃吨袋所装废弃渣料及工业垃圾。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3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3〕08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字〔2023〕0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7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认为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笔录中所提到的宁夏炭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建议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炭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防治设施案;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案;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作出的(石环罚听告字〔2023〕03号)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的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四类固体、电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四类固体、电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条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5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罚款;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陆拾壹万元整(¥:610000.00元)的罚款;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罚款;三种环境违法行为共计处以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元)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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