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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慧宁煤炭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5 10:0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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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25

石嘴山市慧宁煤炭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X249979339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桂茹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慧宁煤炭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坐标:东经106°26′38″、北纬38°54′25″)炭化炉和活化炉烟气脱硫塔循环水(脱硫剂)用PH试纸检测显示PH值均为2成酸性,设施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42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25号)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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