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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蓝白黑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5 09:5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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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22

宁夏蓝白黑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395056948C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苗苗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蓝白黑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坐标:东经106°25′43″、北纬38°54′41″)排污许可证内污染物排放口为3个,项目实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口7个,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39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22号)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排放一般污染物,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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