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环罚〔2023〕11号
宁夏十通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72CF99P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开发区星海镇文化街25栋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荣龙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大荣路中铁二十局拌合站东南侧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闲置空地为宁夏十通运输有限公司向场地所有人雷皓租赁使用,场地主要进行堆存、砂石料加工作业,主要生产设施建有1条露天破碎筛分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未运行,厂区内露天堆存砂石料约60000吨,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22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3〕10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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