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等文件要求,经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验收销号,现将整改事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13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反馈(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952-4615288)。
一、整改任务内容
第12项: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项目于2023年8月投产,至今污水处理设施仍未建成,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没有落实,8月投产至11月中旬的生产废水去向不明。
二、整改目标及措施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用。
整改措施:
1.对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项目生产废水水平衡和生产废水台账开展核查,核实废水产生量以及处置去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对项目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督促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令企业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高纯肌酸项目不得投产。
3.对平罗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督促企业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未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前一律不得投产。
三、整改成效
1.违法行为查处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未落实“三同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处以柒拾万元罚款,2024年2月21日缴纳了全部罚款。2024年5月30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建设完成,并于9月6日调试完毕投入运行。2024年11月,该公司委托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开展《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于2025年7月30通过专家评审,完成自主验收。
2.生产废水核查情况。该公司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项目自2023年8月投产以来,产生的废水用罐车拉运至宁夏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置,因两家公司属同一集团公司,只签订了废水转运协议,未建立转运台账。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9月5日,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建立了废水转运联单及转运台账,共计转运废水14505.64吨。自2024年9月6日起,该公司生产废水均由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德渊污水处理厂,不再拉运至宁夏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置。经查阅该公司2024年10月委托检测报告(宁轩环检(委)字〔2024〕Z第146号)、2024年12月委托检测报告(宁轩环检(委)字〔2024〕Z第204号)、2025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宁集检WT250379)、2025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宁集检WT250893),该公司生产废水污染物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Ⅲ级标准。
3.排查监管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不定期对太沙园区内的10家重点涉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太沙园区内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排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产,未发现违反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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