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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三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时间:2025-08-05 15:57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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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24〕41号)文件要求,现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三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反馈(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一、整改任务内容

2023年,自治区针对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整饬监测数据造假、排污许可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督察发现,石嘴山市部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宁夏德昊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污水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软管被人为捆扎,监测样品为人为配置的污水样品。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石运营部2023年全年不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全流程校准,并且不对过期标气进行更新,人为更改氧含量基准值,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排污许可证过期,依然进行排污。

二、整改目标及措施

整改目标:第一阶段: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德昊、英力特、维尔铸造问题整改;第二阶段: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和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对在线系统造假、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整改措施:

1.对宁夏德昊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责令企业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

2.责令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石运行部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全流程校准,对过期标气进行更新,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监督企业对计量器具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3.对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过期仍然排污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并督促帮助企业尽快办理排污许可证。

4.举一反三开展在线监测设备和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对在线系统造假、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检测设备及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强化行刑衔接,做好案件移送,严厉打击在线监测造假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三、整改结果

1.依法查处宁夏德昊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2024年4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于2024年5月17日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2万元整,企业已于2024年11月8日缴纳了罚款。针对该公司数据造假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市公安局惠农分局经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工段主任杜武平、刘延东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企业已于2024年3月26日在环保部门检查督促下立即更换了采样管,恢复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分析仪采样管连接,并恢复样品采集工作,且于2025年5月委托宁夏海阔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比对检测结果合格,同时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对在线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维护;针对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将废液直接倒入站房内预置铁桶内,已责令该公司规范收集废液,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依规处置;针对在线监测站房内企业及运维人员随意进出,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在线监测站房门口已安装了视频监控,禁止企业人员随意进出,仅允许运维人员定期进行运维工作时进出站房。

2.依法责令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石运行部进行问题整改情况。该公司已采购新在线监测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及验收,已按要求设置氧含量参数;对站房内过期标气进行了更换;对在线监测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按时对设备进行全流程标定;针对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计量器具台账建立不完善、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定不熟悉等问题,当场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于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资料,完善了相关制度,健全完善了相关计量器具台账,并对各装置主管、班长、技术人员进行了计量器具专项培训。

3.依法查处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过期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情况。2024年3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企业于2020年6月24日初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应该是五年而并非三年,并且企业于2022年6月7日、2023年12月6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由于平台系统问题,导致排污许可证无法正常打印,并非企业主观故意,且企业已于2024年4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4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以上情况,2024年7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环罚字〔2024〕1号)。

4.开展在线监测、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及查处违法行为情况。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完善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明确了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完成280家排污单位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一轮审核工作,提交率为100%;二是2024年7月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线监测系统造假、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贯穿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共立案查处7件,其中3件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罚款60万元;立案4件拟处罚56万元;立案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未联网等案件9件,共处罚款120余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275元。截至目前,通过入企帮扶指导、自查自纠、以案示警等形式,累计排查问题112个,均已完成整改;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将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邀请自治区专家抽查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3家次,针对存在的制度文件不完善、台账资料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督企业按期完成整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组织县区开展环境类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监督抽查,共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8家,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次,通过对照原始记录、监控视频、检测报告对比检查,现场均未发现出具不实报告的违法行为。四是针对在线监测系统存在问题,对全市25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及10家第三方运维机构开展了在线监测系统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广大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四、验收意见

按照《石嘴山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石党办综〔2024〕41号)要求,验收组通过调阅资料、现场踏查、专家质询等方式,对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三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认为该整改事项达到了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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