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1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石有关单位及企业:
《石嘴山市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石嘴山市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规范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建立对外经济、技术、文化合作交流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友好城市工作以增进友谊,开展经济、技术、文化等务实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友好城市的选择
第四条 友好城市选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合作交流基础;
(二)有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合作交流的可行性;
(三)有开展友好城市交流合作的愿望;
(四)符合对等原则。
第三章 友好城市的缔结
第五条 友好城市缔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友好城市工作可行性方案。选择友好城市工作对象,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协商友好城市协议。开展与拟缔结城市间双向交流,并就合作宗旨、目标、原则、措施等友好城市缔结协议主要条款进行协商,提出建议文本。涉及国际友好城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
(三)审批友好城市协议。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四)友好城市缔结。市长(或市长授权其他市领导)签订友好城市协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需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按程序备案。
第四章 友好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开展友好城市间双向高层定期磋商交流。建立每年一次的友好城市间高层磋商交流机制,互通交流合作信息,研究解决双向合作交流存在问题。
第七条 开展友好城市政府间经济技术合作,探索经济技术互补性合作新途径。
第八条 开展友好城市间民间经贸文化交流,支持友好城市间企业、商会、社团、自然人开展双向投资、置业、就业、入学、就医等。
第九条 友好城市重大活动相互支持。支持友好城市举办经贸、会展等重大活动,友好城市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时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友好城市工作由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友好城市工作可行性研究,提出友好城市工作对象;
(二)制定友好城市工作方案,协商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主要条款,起草协议文本,商定签约地点、方式等;
(三)做好友好城市协议文本报批;
(四)负责与友好城市日常联络工作,了解和掌握友好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负责推进与友好城市间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
(六)负责建立友好城市活动档案资料;
(七)完成友好城市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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